東旭集團及公司須自批復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在籌建完成后,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中國銀監會河北監管局提出開業申請。

1月5日,東旭光電(000413)發布公告稱,2016年11月7日,東旭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與控股股東東旭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財務公司的議案》。公司擬與控股股東東旭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出資,申請設立財務公司,注冊資本為10億元人民幣,東旭集團出資6億元,持股60%,公司以自有資金出資4億元,持股40%。相關事宜詳見公司2016年11月8日刊登的《關于與控股股東共同設立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公告》(2016-118)。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東東旭集團的通知,東旭集團已收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中國銀監會關于籌建東旭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的批復》(銀監復[2016]444號),批準東旭集團與公司共同籌建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東旭集團及公司須自批復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并在籌建完成后,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中國銀監會河北監管局提出開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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