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微型電動汽車產業發展呈現出良好發展的勢頭,但因為受到包括市場準入限制在內的種種制約,產業發展面臨困境。”劉剛教授說。
劉剛教授認為,目前國家相關部門依據傳統汽車制造新能源汽車標準,目前尚沒有專門針對微型電動車的管理規范,所有才出現有產品、有市場而沒有“準生證”的尷尬局面,同時也使得產業內部亂象叢生。
外國經驗是否可以借鑒
近年來,國內包括劉剛教授在內的多名專家、學者一直在積極呼吁優先發展小型化、輕量化的低速電動汽車,但國家有關部門對此沒有達成共識,各部門意見難以統一,遲遲不能出臺一套行之有效的產品標準和政策法規。面對低速電動車產業快速發展,已經成為國家有關部門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
那么對低速電動車該如何管理呢?山東省汽車行業協會有關人士認為,對于低速電動車管理不妨借鑒一下發達國家實施分類管理的經驗和做法,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標準法規體系。
美國:1998年對低速電動車實施分類管理,2005年、2006年兩次修訂法規和標準,美國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MHTSA)依據FMVSS500進行DOT認證,主要規定兩個方面的認證,一是核查相關零部件或裝置的配備情況;二是在1.6km的距離內,車輛所能達到的最高車速不大于40km/h,總重量小于1361kg。
歐盟:2008年重新修訂ECE新的法規,規定了L1e—L7e類車輛分類及定義,對車輛做了更加詳細的描述和細分,規定滿足下列條件的L7e和L6e車輛為1類車輛。具備座椅;車輛被車身水平包圍;具備車頂或其他的車輛傾翻保護裝置;使用轉向輪實施車輛轉向;具備腳控制的油門控制器;L6e輕型四輪車,空車重量不超過350kg(若是電動車,該重量不含電池),最大設計車速不超過45km/h,電動機最大連續額定功率不超過4KW;L7e重型四輪車,空車重量不超過400kg(用于運輸貨物的車輛不超過550kg,若是電動車,該重量不含電池),電動機最大連續額定功率不超過15KW。
就目前而言,我國的電動汽車管理政策已經略顯滯后了。有業內人士擔憂,如果在管理上繼續猶豫,待產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再進行規范,必將重蹈我國電動自行車發展中“國標暫緩執行”的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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