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既有停車場項目公用充電樁改造增建工作,按照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發展和充電樁建設布點規劃,由市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推進辦)確定年度公用充電樁建設目標和計劃,各區、縣(市)政府為主協調推進;對居住小區配套停車場自用充電樁增建工作,由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并組織實施;對公交場站等共用充電樁改造增建工作,由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銷售)企業組織實施。
(六)質量與安全管理。
1.強化質量管理。充電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通過檢驗檢測或質量認證后方可投入使用。依法建立健全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制度,切實提升企業服務品質和社會責任意識。
2.明確安全責任。原則上由產權主體承擔充電樁使用期間的安全管理責任。
四、價格管理
公用充電樁經營企業可向新能源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
(一)電費收取標準。按照《浙江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價資〔2014〕205號)規定執行。為優惠用戶并方便結算,國網杭州供電公司可研究制定公用充電樁綜合電價政策。
(二)充電服務費收取標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收取充電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發布。
(三)費用結算方式。為方便用戶,鼓勵采用市民卡、充電卡等非現金方式繳付充電服務費。
五、保障機制
(一)成立推進小組。
在杭州市新能源汽車發展與應用領導小組下設立杭州市新能源汽車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小組,推進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建委),與市區公共停車場(庫)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具體工作由杭州市市區公共停車場(庫)建設發展中心承擔。
(二)納入年度綜合考評。
將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推進工作納入我市治理城市交通擁堵的停車場庫建設年度考核內容,確保高效推進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
(三)加大財政資金扶持力度。
加快制定新一輪充電樁建設補助辦法,對2015年12月31日后在杭投資建成的充電樁項目,按照實際投資額給予財政補助,并制定具體操作流程,所需資金在每年度的財政專項資金計劃中予以保障落實。
(四)明確部門職責。
市建委(市推進辦):負責本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設施建設統籌協調、督促推進與考核工作,統籌制定充電樁設施建設相關支持政策;會同各區、縣(市)政府或其明確的牽頭部門負責編制公用充電樁年度建設計劃并協調推進、組織實施;貫徹落實新建建筑配建停車場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預留標準;負責全市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智能化、信息化建設。
各區、縣(市)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建設協調推進落實工作,成立相應的推進小組和辦公室,明確本級各相關部門職責和任務,配合市推進辦制定年度建設計劃;督促街道辦事處、社區委員會及時協調解決轄區內充電樁建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確保年度建設目標任務順利完成。
市經信委:負責編制我市新能源電動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明確年度新能源電動汽車推廣目標;負責監督新能源電動汽車生產企業(含生產企業授權經營的整車銷售機構)為用戶履行購車建樁義務。
市財政局:落實國家新能源電動汽車推廣應用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負責制定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的市財政補助政策;落實專項補助資金,明確資金補助標準、補助范圍、具體操作辦法及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監管方式。
市旅委:牽頭協調全市大型旅游集散中心(換乘中心)增建充電樁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市城管委:負責市財政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增建充電樁的協調和推進工作;及時完成充電樁建設占道、臨時排水等相關審批手續。
市質監局:負責制定我市充電樁技術要求;負責充電樁產品的檢驗、檢測或認證的監管;負責杭產充電樁產品質量的監管,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做好非杭產產品質量的監管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交通樞紐、入城口換乘停車場和出租車服務區等增建充電樁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工作。
市規劃局:負責組織我市充電樁布點規劃的編制,會同市建委做好新建建筑配建停車場新能源電動汽車充電樁預留標準的貫徹落實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充電樁建設項目土地供應和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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