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電池企業目錄要求簡化程序 5月版《管理規則》中,新增了對電池的要求,“裝用的動力蓄電池(包括超級電容器)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滿足《汽車

■取消電池企業目錄要求簡化程序

5月版《管理規則》中,新增了對電池的要求,“裝用的動力蓄電池(包括超級電容器)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滿足《汽車動力蓄電池單體和系統生產延伸要求》。相關條件與2015年3月工信部發布的《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中的要求一致”。

這意味著,此后申報新能源準入的整車企業必須選裝符合2015年發布的電池國家標準的電池;其電池供應商(含單體及系統)需獲得《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準入,業內將其稱為“電池企業白名單”。

新《管理規定》僅要求“新能源汽車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相應常規汽車產品的檢驗標準,并且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

董揚表示,沒有強調“電池企業白名單”與補貼掛鉤,目的是讓市場發揮作用。外界有一種看法,在“電池企業白名單”中的企業類似于得到了政府擔保,實際上政府只是提出了最低的要求而已,以此作為補貼要求的理由并不充分。

奇瑞新能源汽車公司總經理高立新的觀點與董揚的觀點頗為一致,他認為,“電池企業白名單”沒有與補貼掛鉤,并不代表國家放松了對電池的安全管理,事實上準入標準對電池的要求仍然很高。

張先生也認為,關于企業產品準入的條件,沒有要求電池配套企業進入“白名單”,此舉僅簡化了準入流程和手續,電池標準要求并沒有降低,各項標準仍然要符合新國標要求。

■取消車企授權 改裝車企改裝底盤規定

5月版《管理規則》要求“改裝類汽車生產企業生產運輸類新能源汽車(包括客車和載貨類汽車),應獲得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底盤生產企業)授權,方可從事相應新能源汽車生產”。

新《管理規定》取消了這一要求,將改裝車企生產新能源汽車的“口子”徹底封死。

董揚對記者說,對改裝車企業收嚴是新《管理規定》中另一關鍵內容,不允許改裝車企業隨意改裝生產電動汽車。只有整車資質的企業可以生產電動汽車,這一改動使得準入企業有所收窄,但界定更加明晰。

高立新認為取消這條規定是新版《管理規定》中最大的變化,再次確認了對準入主體的限制。

在張先生看來,5月版《管理規則》允許車企對改裝車企授權,使新能源汽車的生產存在較大風險,由于管控難度大,容易引發“騙補”行為,此次收嚴可完全規避這一風險。

在談到新《管理規定》收嚴的這一變化時,董揚認為,《管理規定》的進一步加嚴是很有必要的。“與幾年前相比,國內新能源汽車的政策環境更好了,企業的積極性也隨之提高,企業經濟性也在提高,目前已經形成了全社會積極推進電動汽車發展的環境,但發展的同時也發現電動汽車的安全問題比較突出,甚至還有一些騙補的情況,因此將《管理規定》收嚴是必然趨勢。”他說。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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