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按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同意江蘇敏安電動汽車有限公司純電動乘用車建設項目。

發改委正式批復江蘇敏安純電動乘用車項目 第五張新建牌照落定

發改產業[2016]2407號

江蘇省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于轉報江蘇敏安電動汽車有限公司純電動乘用車建設項目的請示》(蘇發改工業發[2016]920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研究,現就該項目核準事項批復如下:

一、為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按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同意江蘇敏安電動汽車有限公司純電動乘用車建設項目。

項目單位為江蘇敏安電動汽車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江蘇省淮安市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

三、項目建設規模為達產后形成5萬輛純電動乘用車產能。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新建沖壓車間、焊裝車間、涂裝車間、總裝車間、電池包組裝車間,試制車間、研發部門、公用動力及辦公設施等,新增相關生產工藝設備。

四、項目總投資250055萬元,其中建設投資128405萬元,鋪底流動資金121650萬元。

項目資本金為13000萬美元(約86671萬元),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約為34%。項目的股東構成及出資比例情況為中方投資者淮安開發控股有限公司以現金方式出資6500萬美元,占項目資本金的比例為50%;外方投資者展圖(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現金方式出資6500萬美元,占項目資本金的比例為50%。經營期限為50年。總投資與項目資本金的差額約163384萬元,通過融資方式解決。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項目單位應在開工建設前按照相關規定完成能評審批。

六、項目實施過程中,設備采購要按照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執行。

七、核準項目的相關文件分別是《國土資源部關于江蘇敏安電動汽車有限公司純電動乘用車建設用地預審意見的復函》(國土資預審字[2015]259號)、《江蘇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對江蘇敏安電動汽車有限公司純電動乘用車建設項目(江蘇敏安電動汽車生產項目變更)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蘇環審[2015]136號)。

八、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有關內容進行調整,請按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調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九、江蘇敏安電動汽車有限公司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不能生產任何以內燃機為驅動動力的汽車產品。

十、本核準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須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或雖提出延期申請但未獲批準的,本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11月14日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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