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執照開展廢舊電池回收、拆解及出售業務,并將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排下水道。南海一企業主管陳某因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據悉,修改后的刑訴法后大量污染環境

未辦理執照開展廢舊電池回收、拆解及出售業務,并將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排下水道。南海一企業主管陳某因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拘役5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據悉,修改后的刑訴法后大量污染環境的案子將會被追刑責。

今年5月起,陳某在南海區大瀝鎮雅瑤上亨村一公司廢舊電池廠擔任主管,管理6名工人。7月31日,公安機關會同環保部門查獲該無牌電池廠,現場查獲廢舊電池106724公斤,其中已拆解的電池34185公斤。法院認為,陳某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說法】14種情形可追究刑責

今年6月19日起實施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列舉了污染環境罪之“嚴重污染環境”入罪條件的14種標準。《解釋》規定,具有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等14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南海警方目前會同環保部門已對多起環境污染案件立案調查。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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