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企業平臺具備數據輸出功能和數據輸出接口,輸出接口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范要求。對充換電和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和存儲,數據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
6.接入充電樁規模不少于1000個。
(四)本辦法所扶持的上海充換電設施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市級平臺(以下簡稱“市級平臺”),應履行以下職責:
1.立場公正,自身不投資建設充換電設施,與充換電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關系。
2.具備公共政策服務能力,為政府部門制定實施財政、監管等政策提供服務和支撐。
3.具備公共服務能力,向社會公眾發布全市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信息,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的充換電設施信息查詢服務。
4.具備平臺軟硬件開發能力,負責制訂平臺對接數據技術標準,有效整合不同企業平臺的充換電服務信息資源,促進不同企業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
第二條(支持方式和標準)
(一)鼓勵電力等企業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組建專業的充換電企業。對其建設的充換電設施給予財政資金補貼,補貼資金在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1.對專用、公用充換電設備,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各類充換電設施千瓦補貼上限詳見下表。
| 直流充換電設施(含交直流一體機) | 交流充換電設施 | |
| 補貼上限標準 | 600元/千瓦 | 300元/千瓦 |
2.對專用、公用充換電設施,給予運營度電補貼,補貼標準詳見下表。
| 公交、環衛等特定行業專用充換電設施 | 其他為社會車輛服務的公用充換電設施 | |
| 補貼標準 | 0.1元/千瓦時 | 0.2元/千瓦時 |
| 補貼上限電量 | 2000千瓦時/千瓦·年 | 1000千瓦時/千瓦·年 |
3.對光伏一體化儲能充電、無線充電等新技術,對設備投資(不含光伏發電)給予30%的財政資金補貼,暫不設千瓦補貼上限。
4.對充換電企業在滬建設的企業平臺,按設備投資的30%給予財政資金補貼,單個企業平臺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
(二)按“政府引導+市場化運作”模式,組建市級平臺,承建單位由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財政局通過方案競標方式擇優選擇,由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授牌成立。政府對市級平臺早期建設和運營給予補貼,補貼資金在國家充電設施建設獎勵資金和市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
1.支持市級平臺加快建設,對2016—2020年間,市級平臺設備投資及APP應用平臺等相關研發費用,給予50%財政資金補貼,補貼上限不超過2000萬元。
2.為支持市級平臺初期運營,對市級平臺運營涉及的公共網絡租賃等公共服務費用,給予財政資金補貼(補貼比例見下表),每年補貼上限不超過300萬元。
| 2016年 | 2017-2018年 | |
| 運營補貼比例 | 50% | 30% |
第三條(配套政策)
(一)充換電企業可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電費和充換電服務費兩項費用。
1.電費
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用電,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其中,為新能源公交車提供服務的,執行本市電價目錄中兩部制分時“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其他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執行本市電價目錄中“鐵合金、燒堿(含離子膜)用電”價格。
向電網企業報裝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平均電價水平。
其他充電設施用電,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
2.充電服務費
充電設施經營企業收取的充電服務費執行政府指導價,2016年7月1日前,充電服務費上限為每千瓦時1.6元;2016年7月1日后,充電服務費上限為每千瓦時1.3元。以后將結合市場發展情況,逐步放開充電服務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二)電網企業為電動汽車提供優質、便捷的配套服務。
1.對充換電設施給予電網接入支持,開辟綠色服務窗口,簡化辦事程序,利用公司營業窗口和“95598”供電服務熱線等,做好宣傳、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2.負責充電設施從產權分界點至公共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充電設施不占用住宅小區自用的公共電力容量(包括用于向住宅小區路燈、電梯、水泵等公用設施以及物業服務企業供電的電力容量)。
3.對單獨報裝、獨立掛表的經營性集中式充電設施,免收業擴費。
(三)支持充換電設施互聯互通。
1.受市交通委、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委托,市級平臺負責制訂平臺對接數據技術標準,報市質量技監局批準后執行。對接數據原則上分為兩類,一類為與充電導航、狀態查詢、電量監控有關的基本數據,另一類為與充電預約、費用結算有關的運營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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