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再生鉛企業在收購廢鉛酸蓄電池時,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再生鉛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的處理

(四)再生鉛企業在收購廢鉛酸蓄電池時,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再生鉛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的處理工藝技術可行,處理設施齊備,且處理設施運行維護記錄齊全,與主體生產設施同步運轉。企業應規范物料堆放場、廢渣場、排污口的管理。

(五)再生鉛企業廢水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質處理,清水循環利用,污水深度處理,第一類污染物車間排放口達標排放。有組織排放廢氣中鉛煙、鉛塵應采用自動清灰的布袋除塵技術、靜電除塵技術等進行處理,酸霧應采取收集冷凝回流或物理捕捉加堿液吸收的逆流洗滌等技術進行收集或處理。生產裝備應建有密閉負壓系統,對車間內的鉛煙、鉛塵和硫酸霧進行收集處理,防止鉛煙、鉛塵和酸霧逸出,減少鉛煙、鉛塵和酸霧無組織排放。污染物排放應滿足《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4-2015)的要求。

(六)再生鉛企業產生的冶煉殘渣、廢氣凈化灰渣、廢水處理污泥、分選殘余物等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相關要求進行處理處置。對于沒有處置能力的再生鉛企業產生的廢渣及污泥等危險廢物必須委托持有相關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進行安全處置,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廢棄勞動保護用品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七)再生鉛企業應有健全的企業環境管理機構,應制定完善的環保管理規章制度和重金屬環境污染應急預案,具備相應的應急設施和裝備,定期開展環境應急培訓、演練和環境風險隱患排查。企業必須按照《環境保護法》相關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建立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公開環境保護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八)再生鉛企業應按規定辦理《排污許可證》后,方可進行再生鉛生產,持證排污,達標排放。

(九)再生鉛企業應在申報規范公告管理的兩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沒有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十)對于在環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信息系統、環保專項行動違法企業明細表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監督性監測信息系統等環境違法信息系統中存在違法信息的企業,應當完成整改,并提供相關整改材料,方可申請列入符合規范條件企業名單。

五、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

(一)再生鉛企業建設項目須遵守《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嚴格履行“三同時”手續。企業應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必須配備泄漏報警、應急事故池和故障急停等裝置。企業作業環境必須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1-2007)的要求。

(二)再生鉛企業應具備健全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完善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培訓、檢查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三)再生鉛企業啟動試生產前,應對關鍵生產環節、環保設備操作、特種設備操作、安全健康環境管理、危險廢物管理等關鍵崗位進行(行業)職業技能培訓。

(四)作業場所醒目位置應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以及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 158)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五)加強對勞動者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向勞動者提供符合標準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依法組織勞動者進行崗前、崗中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車間工人的工作服應定期收集,統一洗滌,洗滌廢水按工藝廢水統一處理。

六、規范管理

(一)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的申請、審核及公告

1.企業按照自愿原則申請《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

2.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再生鉛行業規范管理工作,以公告形式發布符合《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負責本地區再生鉛企業規范管理工作。

3.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申請主體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集團公司下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單獨申請。   

4.申請企業需編制《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申請書》,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提出審核意見。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就環境保護相關內容征求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意見后,按要求將符合《再生鉛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相關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6.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規范條件,組織專家進行材料審核、現場審核等,公示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名單,并征求環境保護部意見,無異議的予以公告。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及時核實處理。

(二)公告企業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公告企業進行督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1.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3.不能保持規范條件要求的;

4.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5.存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產能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企業資格前,將告知相關企業和地方相關部門,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符合本規范條件的企業,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

七、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涉及的國家標準如遇修訂,按修訂后的標準執行。

(二)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2012)》(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 2012年第38號公告)及《再生鉛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聯節[2013]210號)同時廢止。

(三)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法律法規、行業發展和產業政策調整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名詞解釋:

1.再生鉛企業是指以廢鉛酸蓄電池及其他含鉛廢料為原料,生產粗鉛錠、精煉鉛錠、電解鉛錠和鉛合金錠等產品的企業。本規范條件所適用的再生鉛企業包括兩類,一類是對廢鉛酸蓄電池進行破碎、分選等預處理的企業;另一類是采用預處理-熔煉-精煉生產鉛及鉛合金的企業。

2.鉛膏主要成分是含鉛化合物,如硫酸鉛、氧化鉛等。

3.鉛屑是指廢鉛酸蓄電池破碎過程中產生的鉛金屬碎料,包括鉛柱頭、連接條、鉛板柵。

4.鉛總回收率是指在整個再生鉛生產過程中,所得產品金屬鉛總量占所用原料中鉛總量的百分率。

5.能耗指標定義以《再生鉛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5323)為準。

[責任編輯:陳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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