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實行差異化的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有關地區為緩解交通擁堵采取機動車限購、限行措施時,應當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和便利。實行新能源

(二十二)實行差異化的新能源汽車交通管理政策。有關地區為緩解交通擁堵采取機動車限購、限行措施時,應當對新能源汽車給予優惠和便利。實行新能源汽車獨立分類注冊登記,便于新能源汽車的稅收和保險分類管理。在機動車行駛證上標注新能源汽車類型,便于執法管理中有效識別區分。改進道路交通技術監控系統,通過號牌自動識別系統對新能源汽車的通行給予便利。

六、堅決破除地方保護

(二十三)統一標準和目錄。各地區要嚴格執行全國統一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自行制定、出臺地方性的新能源汽車和充電設施標準。各地區要執行國家統一的新能源汽車推廣目錄,不得采取制定地方推廣目錄、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測檢驗、要求汽車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生產的電池、電機等零部件等違規措施,阻礙外地生產的新能源汽車進入本地市場,以及限制或變相限制消費者購買外地及某一類新能源汽車。

(二十四)規范市場秩序。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新能源汽車市場的監管,推進建設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的新能源汽車市場。堅決清理取消各地區不利于新能源汽車市場發展的違規政策措施。

七、加強技術創新和產品質量監管

(二十五)加大科技攻關支持力度。通過國家科技計劃,對新能源汽車儲能系統、燃料電池、驅動系統、整車控制和信息系統、充電加注、試驗檢測等共性關鍵技術以及整車集成技術集中力量攻關,不斷完善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二十六)組織實施產業技術創新工程。加快研究和開發適應市場需求、有競爭力的新能源汽車技術和產品,加大研發和檢測能力投入,通過聯合開發,加快突破重大關鍵技術,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能力,降低能源消耗,加快建立新能源汽車產業技術創新體系。

(二十七)完善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保障體系。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是生產企業,生產企業要建立質量安全責任制,確保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支持建立行業性新能源汽車技術支撐平臺,提高新能源汽車技術服務和測試檢驗水平。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抽檢制度,通過市場抽樣和性能檢測,加強對產品的質量監管和一致性監管。研究建立車用動力電池準入管理制度。

八、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

(二十八)加強地方政府的組織推動作用。各有關地方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各職能部門參加的新能源汽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形成多方合力。要加強指標考核,建立以實際運營車輛和便利使用環境為主要指標的考核體系,明確工作要求和時間進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各項目標任務。

(二十九)加強部門間的統籌協調。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部際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要及時協調解決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中的重大問題,部門間要加強協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對各地區的督促考核,定期在媒體公開各地區任務完成情況。財政獎勵資金要與推廣目標完成情況、基礎設施網絡配套及社會使用環境建設等掛鉤,建立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退出機制。要及時總結成功經驗,在全國組織推廣交流活動,促進各地相互學習借鑒、共同提高。

(三十)加強宣傳引導和輿論監督。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要通過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新能源汽車對降低能源消耗、減少污染物排放的重大作用,組織業內專家解讀新能源汽車的綜合成本優勢。要通過媒體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新能源汽車的認知度和接受度,同時對損害消費者權益、弄虛作假等行為給予曝光,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車消費的氛圍。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7月14日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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