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明確,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責任,充分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開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告知個人相關信息,取得個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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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聯合發布《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規定》倡導,汽車數據處理者在開展汽車數據處理活動中堅持“車內處理”、“默認不收集”、“精度范圍適用”、“脫敏處理”等原則,減少對汽車數據的無序收集和違規濫用。

《規定》明確,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責任,充分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開展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告知個人相關信息,取得個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規定》強調,汽車數據處理者開展重要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依法在境內存儲的規定,加強重要數據安全保護;落實風險評估報告制度要求,積極防范數據安全風險;落實年度報告制度要求,按時主動報送年度汽車數據安全管理情況。

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的,汽車數據處理者應當落實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制度要求,不得超出出境安全評估結論違規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并在年度報告中補充報告相關情況。  

此外,9月13日,工信部裝備中心發布了《關于開展汽車數據安全、網絡安全等自查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要求,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許可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都需要對汽車數據安全、網絡安全、軟件在線升級、駕駛輔助功能情況開展自我核查并填寫《汽車數據安全、網絡安全等情況自查表》,于2021年10月12日前將相關信息上報。

[責任編輯:陳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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