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 財經頻道 > 上市公司 >

德賽電池內幕交易案鉤沉 馮大明獲刑7年(3)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作者:李微敖  2014-02-22 08:38點擊: 二維碼
【導讀】德賽電池資產重組的相關事項屬于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1年11月8日至2012年2月20日,馮大明作為德賽電池總經理及資產重組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為該內幕信息知情人員。

2013年2月,證監會對德賽電池內幕交易案予以通報。證監會稱,德賽電池“公司資產重組事項準備時間較長,歷經多個階段,案情較為復雜,涉及人員較多,涉案賬戶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無直接關系”,同時,“馮大明等關鍵涉案人員均不配合調查,在鐵的事實面前仍不知悔改,試圖隱瞞真相。”

證監會的通報,還披露了參與了德賽電池重組、為這項目提供財務顧問服務的中介機構——申萬研究所企業客戶部總經理王文芳,亦涉嫌內幕交易。

大致案情是,王文芳在德賽電池股票停牌前,將該內幕信息泄露給其同班同學、杭州勝輝紡織品有限公司董事長徐雙全。2012年2月6-8日,徐雙全利用其控制的徐雙全等四個賬戶,動用資金1300余萬元,買入62余萬股,并于2012年6月賣出股票,實際獲利700余萬元。

2013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王文芳、徐雙全案。但判決結果迄今未對外公布。

馮大明、謝暉案的一審,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8月28日,以觸犯內幕交易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判處馮大明有期徒刑7年,同時處罰金1900萬元;謝暉,則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罰金50萬元。

按照《刑法》及司法解釋,內幕交易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判斷標準有三:1.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2.期貨交易占用保證金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的;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的。

無疑,馮大明等人的涉案金額,遠遠超過了上述標準。

馮大明不服判決,上訴提出,“證監會關于本案內幕信息及內幕信息敏感期的認定與事實不符;實際獲利不等于非法獲利,原判認定的涉案獲利金額不當,導致判處其罰金刑過重;其具有自首情節。”他提出,“改判無罪”。

馮的律師,也認為,“馮主觀上不具有實施內幕交易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內幕交易行為,馮的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罪”。

不過,2013年年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不開庭方式,審理了馮的上訴案,維持原判。

至此,德賽電池內幕交易案,塵埃落定。

新聞線索:400-6197-660    合作咨詢:[email protected]     免費注冊:http://www.gdsxkw.cn/member
[責任編輯:趙卓然]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中國電池網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網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凡本網注明 “來源:XXX(非中國電池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如因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需要同本網聯系的,請在一周內進行,以便我們及時處理。電話:400-6197-660-2 郵箱:[email protected]

德賽電池
內幕交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