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北京、上海等多地明確表態,“滑板車、平衡車、獨輪車”不能作為交通工具上路使用,一經發現,將處以10到50元的罰款。
這樣的表態于法有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各地實施辦法,電動平衡車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標準,也不在幾類非機動車的管理范圍內。可是,爆發式增長的平衡車能一禁了之、一罰見效嗎?這樣的表態,恐怕更多只是“象征意義”。短短六七年間,我國平衡車產業從無到有,整車企業超過五百家,產業規模過千億;在公共交通體系不健全、“最后一公里”成問題的當下,幾十塊錢的罰款,顯然不足以震懾趕時髦、圖方便的龐大人群。
這一現狀,讓人聯想起平衡車的前輩:電動自行車。我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比汽車還要多,地位卻很尷尬——很多城市管理者將其視為心頭大患,屢發“限電令”,結果卻越限越多,越管越亂。實際上,自從1999年《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頒布、規定其“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已經17年過去,國標沒能再做任何修訂,超標生產、違規行駛卻成為常態。如果不治理,人們普遍違法、安全隱患極大;如果嚴格執法,又容易激化社會矛盾,成本極大。更嚴重的,是對法規嚴肅性的傷害。
“前車覆,后車戒”。巨大保有量一旦產生,治理難度可想而知。平衡車行業正在標準缺失的情況下野蠻生長,時間窗口轉瞬即逝。時速限制多少?剎車距離多少?必須盡快劃定安全底線。他山之石,也有借鑒。日本對電動平衡車進行分類,高速類別必須配備剎車與頭燈、剎車燈、方向燈等輔助設備,車主也需注冊車牌并擁有駕駛執照。不同于一般創新領域,平衡車行業事關公共安全,需要有關部門主動作為、善于作為,以公眾利益為出發點,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創新,盡快征求各方意見,制定標準,細化規定,防止再現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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