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認真總結行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準入條件》從企業布局、生產能力、工藝與裝備、環境保護、職業衛生與安全生產、節能與回收利用等方面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相應的措施。通過《準入條件》的貫徹和實施,能夠逐步規范鉛蓄電池行業生產行為,提高產業集中度,提升企業工藝裝備、環境保護和職業衛生水平,實現行業的結構調整和升級。
二、關于《準入條件》若干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如何界定新建、改建、擴建、搬遷和現有企業?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指2012年7月1日《準入條件》正式實施后獲得備案或核準的項目;
搬遷項目指2012年7月1日《準入條件》正式實施后在遷入地獲得備案或核準的項目;
現有項目指2012年7月1日《準入條件》正式實施前已經完成備案或核準手續的所有在建和已建成的生產項目。
(二)鉛蓄電池含鉛零部件包括哪些?
本《準入條件》中的“鉛蓄電池含鉛零部件”專指鉛蓄電池用極板,不包括極柱、端子以及含鉛塑件等。
(三)為什么要求新建項目在工業園區內建設?
園區外建設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由于缺乏統一規劃,容易隨著城市的發展而產生衛生防護距離的問題,也難以實現集中治污和集中監管。因此,為了給鉛蓄電池企業提供穩定的發展環境,同時避免鉛污染的擴散,《準入條件》提出“新建項目應在依法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的相應功能區建設”。
(四)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包含哪些?
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國函〔2011〕13號)中,依據重金屬產業集中程度和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共劃定“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138個,并將其列入“工作重點”中。
(五)為什么要對企業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控制和削減?
根據《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鉛被列入5種重點防控的重金屬污染物,鉛蓄電池行業被列入5大防控重點行業,并要求“2015年重點區域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減少15%,非重點區域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2007年水平”。為保證該目標的實現,《準入條件》要求“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禁止新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并強調“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這一點與環保部對企業編制環評報告和開展環保核查的要求一致。
(六)環境敏感區包括哪些范圍?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第三條對“環境敏感區”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可作為《準入條件》界定敏感區域的依據,內容如下:
“本名錄所稱環境敏感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地,以及對建設項目的某類污染因子或者生態影響因子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及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資源性缺水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富營養化水域;
(三)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
(七)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范圍是如何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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