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產品上市前,應解決影響市場銷售的最主要因素,對于新能源汽車來說,是要能方便充電。如果滿足不了這個條件,用戶寧可買燃油汽車,用戶最想用在

新產品上市前,應解決影響市場銷售的最主要因素,對于新能源汽車來說,是要能方便充電。如果滿足不了這個條件,用戶寧可買燃油汽車,用戶最想用在自家或小區內的充電樁,這樣充電最方便。對于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沒有這個條件其節能減排的功能會大大削弱。其次是用在各類停車場內安裝的充電樁,也比較方便。充電站僅相當于汽車備胎,應急時才需要,因為在充電站充電用戶有花費大、浪費時間、縮短有效行駛里程等弊端。而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政策的最大缺陷是:沒有規定優先為用戶安裝自家和停車場的充電樁。而政府和供電系統卻熱衷于建設各類充電站,這是為了顯示政績和賺錢。另外推廣應用新能源汽車初期,充電樁數應大于保有量,但規劃到2015年只計劃建設40萬個充電樁,無法實現規劃的50萬輛新能源汽車保有量的目標,因為無法滿足新能源汽車用戶對充電的期望,中國障礙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主要因素是政策的缺陷!

關于經銷商虧損問題

上個月的市場分析我寫了“山雨欲來,應未雨綢繆”后,接到很多電話,要求寫得更具體點,由于版面的限制,就每月寫一個問題。先談新車銷售的問題:其實汽車品牌銷售本身涉嫌產品的縱向壟斷,但它是全世界汽車廠家主要的銷售模式,因為汽車是世界上產量最大的復雜機器,各廠家要確保售后服務無紕漏,否則造成的社會矛盾會很大,也影響品牌形象。發達國家法規都給汽車品牌銷售的縱向壟斷豁免,但在法律上還有很多限制條款,以保護市場各主體間的充分競爭,有效平衡廠商和經銷商的關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確實不夠完善,它強化了汽車廠商的壟斷和控制地位。后來雖有《反壟斷法》出臺,也有相應的規定,但大多數廠家沒執行。本來被豁免的壟斷行業應最先出臺反壟斷細則,但我國至今沒出臺汽車行業反壟斷實施細則。

媒體一直在報道我國經銷商虧損,這里有廠家的問題:如我國4S店賣新車平均返利偏低、要求建豪華的4S店;對經銷商壓庫,還不承擔壓庫的貸款利息、倉儲費等開銷;不許跨區銷售等壟斷做法。經銷商也有問題:如抬高新車銷售攤的折舊費、管理費等,銷售同時獲得的保險返利、收的各類代辦費、裝潢裝修利潤的分成等收入不算在整車銷售收入中,把所有流動資金都算作貸款等壓低銷售利潤。對4S店目前運行的調查結果是,絕大多數經銷商賣新車賺錢,只有極少數經銷商賣新車虧損,從總體上來說,由于配件壟斷,汽車經銷商是大賺錢的,才造就了在世界上中國經銷商集團最強大,所以還有媒體以偏概全的瞎炒作的問題。全世界汽車的銷售利潤率都較低,但應做到經銷商賣新車的平均利潤,應占到4S店總利潤的15%以上,以免打破配件壟斷后,4S店的利潤下降更多。

再論放開汽車合資股比

最近汽車行業和汽車媒體最熱的話題是:放開汽車合資股比的問題。因為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未來進一步放開鋼鐵、化工、汽車等一般制造業的外資準入限制。查遍所有搜索網站和詞典,找不到一般制造業的定義或解釋,可見是新發明的詞。一般制造業最少應排除以下三個因素:首先不應是技術密集型產業,而汽車行業是技術密集型產業;其次不應是國民經濟支柱產業,汽車是支柱產業,又關系到國家經濟和軍事安全;再次不應是有巨大發展潛能的產業,按美國人均保有量標準,我國汽車市場今后可發展到年產4500萬輛以上,比去年的產量高出一倍多,加上出口將更多,對保持和推動國民經濟的作用巨大,因此汽車產業不應屬于一般制造業。可見在加速改革的進程中,頂層設計也會有個別失誤,這個失誤在汽車業中產生了5級以上的“地震”。

這是因為前段時候,媒體和官員講放開汽車合資股比的理由時,都沒論證汽車產業是一般制造業的理由,講的都是歪理。好像中央已經決定要立即放開汽車合資股比。而且合資股比問題不解決,新的汽車產業政策也會難產。3月4日晚在汽車界兩會代表委員座談會上,工信部部長苗圩表示:放開汽車合資股比會往后放一放。我們分析原因有三:一是汽車行業國企堅決反對;二是汽車業比某些重工業合資股比開放力度大,不應是第一批放開;三是我國的國際貿易世界第一,在亞太地區雙邊貿易額也最高,由于美國的排斥,我國還沒有進行TPP談判,過早放開汽車合資股比,美國的要價會更高,它也是中國手中的一張王牌。股比放開時間將由中國加入TPP時間決定,最快在2018年,也可能在2020年以后。因此打好汽車強國夢的基礎—內資企業把研發搞到高水平的時間已經不多了。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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