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經驗的啟示
美國電動汽車產業技術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機制給我們的啟示是,重大產業技術政策應由頂層機構決策并協調推進,政府和市場明確分工、充分發揮市場在科技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政策實施過程中需要定期評估。
(一)由頂層機構決策和協調推進
重大產業技術政策不論由一個部門單獨提出,還是多個部門共同提出,均應由類似美國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的頂層機構決策并統籌實施。協調相關部門執行產業技術政策時,頂層機構自身不參與計劃和項目的微觀管理。
(二)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主導作用
制定和實施產業技術政策時,應邀請大型龍頭企業深度參與,組織中小企業廣泛參與,充分發揮市場對研發方向把握、技術路線選擇、創新要素配置等方面的主導作用。
(三)政府與市場明確分工
在技術萌芽、產業尚未起步階段,政府主要支持競爭前技術研發,可以確定技術目標,但不應限定技術路線,由企業自主決定,進行廣泛支持。在技術相對成熟階段,政府主要通過改善市場環境來促進產業技術發展,如示范應用、稅收優惠、產品補貼、提高能耗排放標準、基礎設施建設等。
(四)建立政策評估制度,定期評估
建立政策評估制度,明確規定制定政策,以及設立計劃和項目,必須經過正式的評估程序。政策及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定期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調整政策及計劃項目的依據,與預算掛鉤。
(五)允許失敗,及時終止計劃項目
產業技術政策風險高,應容忍其失敗。PNGV計劃廣泛吸收了產業界意見,對參與計劃的各政府部門進行了很好的協調,計劃執行過程中不斷評估,最終也沒有產生顯著的成效。FCAR計劃執行僅4年即終止,改設先進能源計劃后導致了另一輪失敗。對于不能達到目標的計劃項目,應及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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