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桑頓新能源
近日,啟迪環境(000826)公告,公司近日查詢到參股子公司桑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桑頓新能源”)關于被其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的相關信息。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03破申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余姚市海泰貿易有限公司對桑頓新能源的破產重整申請,并指定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北京德恒(長沙)律師事務所共同擔任桑頓新能源管理人,債權人應于2024年10月28日前向桑頓新能源管理人申報債權。
根據《民事裁定書》內容,申請人貝特瑞(835185)以桑頓新能源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由,向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將(2021)湘0302執1748號案件移送進行破產審查。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將上述執行案件移送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破產審查。
桑頓公司對破產清算明確提出異議,其認為:1、桑頓公司資產大于負債,只是暫時喪失流動性,可通過重整或預重整的方式紓困化債。2、桑頓公司具備重整價值,通過重整可實現債權人利益最大化。因此,桑頓公司希望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公司破產重整,而不是直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聽證過程中,債權人余姚市海泰貿易有限公司提出異議,其認為桑頓公司具有重整價值,應當先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并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重整申請書,要求依法裁定對桑頓公司進行重整,并通過重整程序清償其所負債務。
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桑頓公司雖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具備破產原因,但桑頓公司所處鋰電池生產領域運營管理成熟、經營穩定,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有望通過重整程序化解風險,且被申請人也迫切希望通過重整程序盤活資產,提高債權清償率,因此桑頓公司具備重整價值,有重整可能,符合破產重整條件。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受理余姚市海泰貿易有限公司對桑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產重整申請。
財務數據顯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桑頓新能源總資產為65.74億元,凈資產為27.82億元,負債為37.93億元;2023年全年營業收入為2.62億,凈利潤為-5.24億。
據悉,今年3月,桑頓新能源董事長文一波在接待調研時表示,自2011年涉足能源領域以來,桑頓新能源經過十三年的深耕細作,已組建起一支技術精湛、實力雄厚的團隊。公司的主要業務集中在動力板塊和儲能板塊,其動力產品廣泛應用于海外的新能源商用車、乘用車、工程機械和軌道交通等多個領域,在2023年成功實現了314Ah電芯的國內首批量產。同時,桑頓新能源在儲能電池領域取得了顯著成效,成功轉型并推出了一系列覆蓋家儲、工商業、大儲等領域的儲能產品,在各大儲能場景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公司產品已銷往全球130多個國家,已與全球多家知名企業形成了配套供應關系,桑頓新能源產品已經在世界低碳環保領域中占有一席之地。
啟迪環境表示,桑頓新能源是公司持股22.7673%的參股公司,不在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本次破產重整事項對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業務不構成重大影響,不會對公司的持續經營造成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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