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開實施的好處一是有利于節能技術的升級應用,真正達到油耗目標;二是有利于促進新能源汽車企業加大投入實現創新技術突破,獲得收益;三是油耗與新能源汽車目標清晰明確,合規主體對各機制合規要求與不合規成本很清晰,有利于調動企業積極性,特別是優秀企業;四是有利于積分核算、監管和處罰,減少企業“鉆空子”和其他不確定性風險;五是有利于實施效果跟蹤、評估和預判,找到癥結所在并及時調整與修正。其弊端在于前期準備工作比較多,需要更多部門協調,提前構建法律基礎工作和單獨的管理體系。此外,企業可能會面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主管部門,增加了一定負擔。
2、兩政策合并實施的利弊
從合并實施角度看,它把新能源汽車積分融合到現有的油耗積分機制中,兩機制雖然有各自的獨立目標、計算方法、達標要求,但積分交易規則與懲罰機制將進一步融合。汽車企業只需要對融合機制進行合規,面對一個政府主管部門。融合實施的關鍵是兩類積分價值如何定義、如何交換等,畢竟它們在本質上是兩套不同的體系,含義也不同。
合并實施的優勢一是有利于國內新能源汽車企業的成長;二是沿襲工信部單一主管,減少部門間協調和溝通的復雜性;三是企業只需要面對一套管理辦法,執行起來相對簡便。不過,由于新能源汽車除計入油耗優惠核算外,其積分還可以二次補償油耗負積分,將稀釋油耗目標,不利于節能技術升級應用。此外,油耗與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換復雜,增大了科學設計油耗與新能源汽車比例的難度;兩政策目標不一致,不利于企業制定中長期發展戰略與配套技術方案。同時,合并實施有可能助長企業欺騙獲取積分與虛假交易行為,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油耗不達標企業的利益,增加了目標實施的不確定性及政府監管難度。
3、現階段兩機制分開實施更有利于實現目標
以筆者之見,油耗積分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機制分開實施管理對油耗目標與新能源目標的實現更加有利,因為其目標清晰明確,積分計算與合規要求以及懲罰機制更清晰,能有效防止企業“鉆空子”,做到推優淘劣。而合并實施雖然可沿襲現有的統一管理體系,但可能會由于目標混淆,增大了政策科學設計、監管等各方面難度,而達不到油耗與新能源汽車預設目標。因此,筆者建議,在現階段兩個積分機制進行分目標單獨實施管理。等到經過幾年發展,兩項政策機制、企業技術儲備與市場接受度等各方面因素逐漸完善成熟,可考慮進一步簡化管理,增加企業達標的靈活性,適度進行兩機制的融合。
對兩機制分開實施管理的建議
對于油耗積分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機制分開實施管理,筆者還有幾點建議。
第一,要逐步減少油耗機制中新能源汽車的產量倍數與能耗優惠核算,最終實現新能源汽車與傳統汽車產量均等對待。在能量消耗上,應以全生命周期理論為原則,按實際情況折算,讓國家燃料消耗量目標更加清晰與明確。
第二,從法律依據和管理成本上考慮,新能源汽車積分交易可依托碳交易管理系統,但應該是一個獨立體系,不受碳配額制約,建議由國家和地方碳權或排污權交易所、交易中心管理。
第三,新能源汽車積分的定義與定價是關鍵,不能簡單地以碳價為基準。新能源汽車積分與碳配額在本質上存在很大差異,新能源汽車積分應根據汽車產品類型而確定,需要建立健全碳配額指標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的對應關系。國家發改委文件提及的“新能源汽車碳配額”雖根據減碳量來定義,但并沒有明確與新能源汽車積分的關系。
第四,新能源汽車積分應回歸零排放的本質與定義。筆者認為,積分定價還應考慮以下內容:一是減碳量;二是常規污染物減排量,包括CO(一氧化碳)、NOx(氮氧化物)、HC(碳氫化合物)、PM2.5、PM10、炭黑等;三是對健康的影響;四是新能源汽車研發成本;五是新能源車企新建成本。新能源汽車積分價格將決定新能源汽車交易的有效性與持續性。
總之,任何新政策方案的出臺不能閉門造車,要廣泛且公開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包括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專家、智庫和汽車企業的意見,進行深入地科學評估與模擬,以國家節能減排為根本利益,堅持油耗目標與新能源汽車目標并重,不可顧此失彼。
(作者安鋒系能源與交通創新中心創始人兼執行主任,康利平系能源與交通創新中心清潔交通項目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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