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11月21日,經八人陪審團成員一致決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圣何塞的聯邦地方法院裁決,因為韓國三星電子公司(“三星”)的相關智能手機中13項專利構成對美國蘋果公司(“蘋果”)

當地時間11月21日,經八人陪審團成員一致決定,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圣何塞的聯邦地方法院裁決,因為韓國三星電子公司(“三星”)的相關智能手機中13項專利構成對美國蘋果公司(“蘋果”)的專利侵權,三星須為此向蘋果支付2.95億美元侵權賠償。報道稱,蘋果就此案向法院提出了3.798億美元的索賠,而三星則抗辯其只應賠償5270萬美元。

本案裁決并非蘋果與三星專利訴訟的第一次,雙方圍繞著智能手機專利的訴訟已經進行了兩年之久,而且幾乎每一次訴訟的賠償金額動輒都是數億美元,雙方曠日持久的專利訴訟或將在美國與韓國之外的全球市場展開。作為知識產權律師,筆者認為,這場手機“巨無霸”之間的專利訴訟正在給“中國制造”敲響法律風險的警鐘,國內企業應認真審視自身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警示一:缺乏保護意識,當心為他人做嫁衣。

目前,國內許多企業并不重視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盲目擴張占領市場,追求更大的銷售額和利潤,但這種競爭策略背后極有可能隱藏知識產權侵權的重大法律風險。殊不知,由于事先未能進行系統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評估,企業很可能在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時就已經埋下了知識產權法律風險隱患。待到其產品大規模推向市場后,一旦觸犯他人的知識產權保護雷區,企業辛苦打拼獲得的市場份額和銷售利潤,很可能只是為知識產權人做嫁衣。三星公司或已就此嘗到不小的苦頭,加上此次所判賠償2.95億美元,三星就本案所涉專利僅在美國法院判賠的金額就已高達9.298億美元。

警示二:知識產權陷阱多,綜合保護威力大。

蘋果此番訴訟中提出的專利保護請求,是基于三星對其智能手機的黑色邊框及縮放等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同時,包括蘋果手機的商業外觀也在其請求保護之列。一般而言,企業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處于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一則是企業所處行業領域的產品和技術在不斷發展,二則是企業自身的產品和技術也在不斷改進和更新,從而推動相關產品與技術知識產權相應地跟進。這方面,蘋果等擅長使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企業往往表現出色,它們通常能嫻熟地運用版權、專利、商標以及商業外觀等各類知識產權立體保護的綜合模式,在知識產權申請上,結合產品和技術的特點,采取組合的知識產權申請方式對產品或技術予以全方位覆蓋保護,從而形成網狀或專利池結構的知識產權“陷阱”,隨時等待競爭對手落入其知識產權的 “包圍圈”。

警示三:“殺人于無形”,隱形風險防不勝防。

和房屋、汽車、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不同,版權、專利和商標等知識產權就像當今軍用無人機,具有“隱形”的特點。從法律概念上講,知識產權是一種基于法律規定而對人類創新性智力活動成果的保護,本身是看不見、摸不著的。舉例說,某軟件公司對其應用軟件享有知識產權,但該軟件的用戶僅需獲得該軟件公司的合法授權即可使用其軟件,而無需取得任何有形的財產或物品;而且這種對軟件的使用并不會影響到其他人在同樣的時間、以同樣的方式使用該同一知識產權。知識產權的這種特性,使其風險通常處于“隱形”狀態,導致其法律風險難以防范。

知識產權風險防范法律建議

正是因為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的隱形特點,其侵權法律風險同樣具有隱蔽性,這導致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發生前,當事人往往對此毫無征兆且難以預防。在蘋果與三星專利侵權訴訟爆發之際,作為知識產權律師,筆者在此提示我國企業務必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多做功課,具體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在產品及技術開發、維護和日常維權等方面始終保持侵權警覺。

在知識產權保護較為完備的跨國公司當中,一款新產品或一項新技術啟動研發之前,往往需要聘請專業的知識產權法律人士進行法律風險評估,以盡可能防止其所開發的新產品或研發的新技術落入其他公司的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同樣地,新產品上市之前的產品海報、廣告素材、品牌名稱注冊等涉及到商業外觀的知識產權保護應在新產品發布之前全部就緒,從而使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降到最低。

第二,跟蹤業界新產品、新技術的發展動態,尤其是相關領域的專利等知識產權風險動態。

當今科技發展的速度日新月異,新產品、新技術的更新換代極其迅速,這導致一些產品或技術可能在剛推出市場就已經難免淪為被代替的命運。同樣地,負載于此類產品和技術上的各類專利、版權和商標等都有可能隨著時間的推移,產品和技術的更迭導致知識產權法律狀態上的變更。諸如,專利因未繳納年費或被其他人無效宣告而導致無效,商標因不使用或被撤銷后無效等。企業在公司并購活動中,往往十分看重被收購對手的專利等知識產權,目的也在于構建自己的知識產權防護圈。

第三,對技術和產品研發等風險高發領域建設知識產權防控體系。

如前文所述,由于知識產權法律風險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較高的專業性,企業內部往往比較缺乏專業的知識產權法律人才。此種情況,企業應該在加大在知識產權保護投入的同時,聘請專業的知識產權律師對其版權、專利、商標以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實施侵權防控體系建設,在產品和技術的每一個關鍵環節都進行嚴格的知識產權風險評估,以規避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律風險。

如今,“中國制造”早已遍布全球,中國企業也開始尋求在美國等海外市場拓展的機會。“中國制造”在走向世界的過程中,應當將知識產權法律風險放在重要位置。事實上,蘋果和三星的專利訴訟中,蘋果已經啟動的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簡稱“ITC”)的337調查程序,是中國制造的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的知識產權保護重大課題。根據美國法律規定,ITC有權就任何第三國出口到美國市場的產品中可能存在侵權美國本土知識產權的情形發起337調查,一旦被認定該出口美國的產品構成知識產權侵權,則可對該等產品發出臨時禁止令或永久性禁止令,將其排除在美國市場之外。不難想象的是,在本案2.9億美元的賠償金之外,蘋果和三星都十分在意法院是否會判決向三星在美國銷售的手機發出停止侵權的禁令,因為這樣的訴訟風險,不僅僅是對三星,對任何“中國制造”的企業而言都是唯恐避之不及的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責任編輯:中國電池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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