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用戶責任要求]新能源汽車用戶(產權方)在動力蓄電池需維修、拆卸和更換時,應將新能源汽車送至具備動力蓄電池維修資質和能力的機構進行

第十三條[用戶責任要求]新能源汽車用戶(產權方)在動力蓄電池需維修、拆卸和更換時,應將新能源汽車送至具備動力蓄電池維修資質和能力的機構進行動力蓄電池的維修、拆卸和更換;在新能源汽車達到報廢要求時,應將報廢車輛送至回收拆解企業拆卸動力蓄電池。廢舊動力蓄電池交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私自拆卸、拆解動力蓄電池,由此導致環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收集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的收集可參照《充電電池廢料廢件》(GB/T 26932-2011)等有關標準要求,按照材料類別和危險程度,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收集和標識,應使用專用的器具包裝以防有害物質滲漏和擴散。

第十五條[貯存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的貯存應按照《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9-2001)等標準及國家相關法規、政策要求。

第十六條[運輸要求]托運及承運廢舊動力蓄電池包裝運輸的有關單位應按照廢舊動力蓄電池危險程度,遵守國家相應法規、政策及標準,并可參照《鋰原電池和蓄電池在運輸中的安全要求》(GB 21966-2008)的要求。

三、綜合利用

第十七條[綜合利用原則要求] 廢舊動力蓄電池應開展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遵循先梯級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則, 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綜合利用水平與經濟效益。

第十八條[企業總體要求]綜合利用企業應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的規模、裝備和工藝等要求,鼓勵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及裝備,開展梯級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十九條[梯級利用要求]梯級利用企業應遵循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及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對符合要求的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分類重組利用,按照國家統一編碼標準對梯級利用電池進行編碼和加貼標識。

梯級利用企業生產梯級利用產品過程中產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移交至再生利用企業。

梯級利用企業應負責報廢的梯級利用電池回收,通過多種形式,自建、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網絡,集中貯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業。

第二十條[梯級利用電池要求]梯級利用電池應通過梯級利用電池產品的標識認定,并加貼統一的梯級利用產品標識,不符合該要求的梯級利用電池產品不得生產、銷售。

第二十一條[再生利用要求]再生利用企業應遵循國家相關技術規范要求,按照汽車生產企業提供的拆解技術信息規范拆解,開展再生利用;對廢舊動力蓄電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殘余物,依據國家環保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有關規定進行環保無害化處置。

四、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立標準體系]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標準化主管部門制定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拆卸、拆解、包裝運輸、余能檢測、梯級利用、材料回收利用等技術標準,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管理標準體系。

第二十三條[信息備案制度]建立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網點備案制度,汽車生產企業應定期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備本地區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信息,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將本地區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信息定期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全國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溯源管理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動力蓄電池產品編碼標準、溯源信息管理系統及相關信息共享機制,確保動力蓄電池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節點可控。

第二十五條[梯級利用產品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梯級利用電池產品實施管理,研究制定梯級利用電池產品規范管理辦法,推動梯級利用電池產品推廣應用。

第二十六條[激勵政策]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財稅優惠、產業基金、積分管理等激勵政策,研究探索動力蓄電池殘值交易等市場化模式,促進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七條[管理保障]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相關制度規范,縣級以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積極引導和監督相關企業開展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條[社會監督]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五、罰則

第二十九條[汽車企業罰則]國內汽車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達標的將暫停其《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新產品申報;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新能源汽車進口商,由有關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電池企業罰則]國內電池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已列入《<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達標的將撤銷列入《<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的資格;未列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暫不受理《<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申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動力蓄電池進口商,由有關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綜合利用企業罰則]綜合利用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已列入《<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達標的將撤銷列入《<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的資格;未列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暫不受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企業目錄》申請。

六、附則

第三十二條[條款解釋]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實施時間]本辦法自2017年×月×日施行。

附錄:術語和定義

一、動力蓄電池: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蓄電池,由蓄電池包(組)及蓄電池管理系統組成,包括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等,不含鉛酸蓄電池。

二、廢舊動力蓄電池是指:

(一) 經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電性能無法保障新能源汽車正常行駛,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動力蓄電池;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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