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報廢新能源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三) 經梯級利用后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四) 電池生產企業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動力蓄電池。
以上廢舊動力蓄電池包括廢舊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和單體蓄電池。
三、回收: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分類、貯存和運輸的過程總稱。
四、拆卸:將動力蓄電池從新能源汽車上拆下的過程。
五、拆解: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逐級拆分,直至拆出單體蓄電池的過程。
六、貯存:廢舊動力蓄電池收集、運輸、梯級利用、再生利用過程中的存放行為,包括暫時貯存和區域集中貯存。
七、利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級利用和再生利用。
八、梯級利用:將廢舊動力蓄電池(或其中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單體蓄電池)應用到其他領域的過程,可以一級利用也可以多級利用。
九、再生利用: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離、提純、冶煉等處理,進行資源化利用的過程。
十、汽車生產企業:獲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國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新能源汽車進口商。
十一、電池生產企業:國內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和動力蓄電池進口商。
十二、回收拆解企業:經報廢汽車回收主管部門核準,具有相應資質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
十三、綜合利用企業: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梯級利用企業或再生利用企業。
十四、梯級利用企業:即梯級利用電池生產企業,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或其中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單體蓄電池)進行必要的檢測、分類、拆解和重組,使其可應用至其他領域的企業。
再生利用企業:對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拆解、破碎、分離、提純、冶煉等處理,實現資源再生利用、原材料回收利用等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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