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憂:可持續發展商業模式的確立問題
探索確立中國電動汽車可復制的商業模式,是“十三五”的核心目標,也是產業往后發展的基石。然而,在充電與換電同時并入“十三五”發展規劃之際,充電模式風險與換電模式政策缺失,是讓人擔憂的第一方面問題。
在電動車輛(8-10年)生命期與動力電池(3-5年)壽命不一致、電池充電時間長和成本高的情況下,筆者擔憂“十三五”全面推廣充電模式會存在五大風險:
一是用戶電池再購的“商業陷井”風險。“十三五”大規模推廣百萬輛級的私人電動乘用車,存在車輛用戶3-5年內需再花6-7萬購買電池的問題,這會埋下引發百萬人級的“群體投訴”風險隱患。
二是快充模式帶來的電池折壽和電網安全風險。快充帶來的電池折舊加快,讓用戶使用成本增加問題,以及大規模“快充補電”模式會給電網帶來安全影響的問題,是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另一隱患。
三是車帶電池銷售產品價格競爭力差的風險。筆者擔心在補貼停止后,充電模式“捆綁電池銷售”的電動汽車,價格難與燃油汽車競爭,無法實現比燃油汽車“便宜”的目標。
四是充電設備升級的風險。因用戶續航需求,電池技術進步,車載電池容量會大幅增加。“十三五”后期,會出現已經安裝好的充電樁/機技術參數,無法滿足“一晚上充滿電”的需求。此時,不僅會出現“百萬級”的充電設備“拔掉”升級問題,還會帶來城市電力網絡再次改造的問題。
五是廢舊電池回收風險。在電動汽車大規模商業推廣活動中,這種把電池賣給個千家萬戶的模式,會給往后廢舊電池回收管理造成極大的困難。
另外,換電模式是“十三五”發展期創新推動的主流模式之一。如何在2016年內解決換電模式的系統技術集成方案、換電車輛產品的商業模式、換電場站基礎設施建設、換電模式的政府孵化政策等方面創新問題,是一件非常緊迫的事情。
筆者認為:換電模式是一種新型的商業模式,是最終實現“電動汽車要像加油一樣便利”目標的一種商業模式。推廣換電模式,需要整車、動力電池、快換設備、充換電設施等產業系統技術的配套創新,還需要政府在“電池租賃、周轉電池、f充換電站投資”等方面的孵化政策創新。
二憂:完善充換電基礎設施頂層設計問題
值得擔憂的第二個方面是:如何完善充電設施作為“新型城市基礎設施”的頂層設計問題。
充換電基礎設施與城市水、電、氣、道路、信息網絡等設施地位相等,是一個不可“兒戲”的城市百年大計問題。同時,也是電動汽車商業推廣的“先遣”部隊。鑒于其“創新屬性”的特征,在“十三五”內,需要國家與城市政府共同探索其發展規律,盡快完成各發展階段的頂層設計。若基礎不實,將后患無窮。
三憂:“改裝車”與“新設計”發展模式問題
令人擔憂的第三方面問題,是電動車輛技術路線問題。大規模商業發展,電動車輛產品是走燃油車輛平臺“改裝”路線,還是按照電動車輛自身規律,走“新平臺設計”技術路線問題,是一個關乎電動汽車產業發展的大是大非的問題。國家層面在“十三五”內不盡快明確解決這一問題,將會給產業發展留下極大的隱患。
四憂:商業推廣中動力電池標準化與定位問題
第四方面擔憂的是:如何解決動力電池標準化與商業定位問題。國務院《指導意見》已經把統一動力電池標準問題列入“十三五”規劃中。然而,所有人都清楚:要想通過在燃油車平臺上改裝電動汽車,來統一各車企車輛的動力電池標準是很難做到的事。核心問題在于,燃油汽車的零部件設計安裝已經固化。
但是,如果車企認清了電動汽車與燃油汽車在“零部件體積大小及數量不同”的本質區別,向特斯拉學習,按電動汽車自身規律,走全新開發設計新車平臺的路,動力電池標準化問題就能迎刃而解。
另外,站在電動汽車可持續的市場發展高度,以及整車與電池二個產品的全生命期的視角,全面論證“車帶電池銷售”和“車電分離”模式對商業化持續發展的影響,這也是“十三五”內需要盡快確定的重要事項。
筆者建議:“十三五”內國家需要出臺專項扶持政策,鼓勵支持整車企業按照電動汽車規律開發設計新平臺,為解決動力電池標準化難題奠定基礎。同時,在“十三五”內探索制定“車電分離”模式的孵化政策,以此保障產業可持續發展。
五憂:換電系統裝備與車載電池標準化問題
換電系統裝備與車載電池標準化問題,是我們需要擔憂的第五方面問題。推廣換電模式不僅需要動力電池標準化支撐,更重要的是需要動力電池譜系標準化的支持。在“十三五”內推動電動車輛平臺新車設計平臺條件下,盡快確立車載電池譜系化標準,對快換機器人的標準化和規模化商業推廣,有著非常深遠的意義。
六憂:國家“全面孵化”與“重點孵化”政策創新問題
令人擔憂的第六個方面的是,千億級補貼政策的策略問題。對于一個商業模式尚處創新探索階段的產業,在“十三五”內千億級的國家與城市政府補貼資金,如果僅僅采用“普灑人間”方式來孵化,不僅不利于激勵商業模式的創新,還為少數企業騙取補貼留下空間。
筆者建議:從“十三五”發展期的千億級補貼中,分出百億級的獎勵基金,設立國家“城市可持續發展商業模式創新獎、電動乘用車新平臺創新設計獎、動力電池技術進步創新獎、主要零部件技術進步創新獎、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創新獎等獎項,通過年度評審分別對做出成績的城市政府、整車企業、動力電池企業、主要零部件企業、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進行高額獎勵。
七憂:政府政策“頂層設計”完善與執行問題
第七個令人擔憂的方面是:國家政策“頂層設計”持續創新問題。在沒有“十二五”城市成功商業模式可復制、沒有國外成熟經驗可借鑒的情況下,“十三五”規模化推動電動汽車商業發展,需要各級政府在產業制度與孵化政策等方面“邊走邊創新”。否則會因“制度和政策”的滯后,出現損傷企業積極性與制約企業發展的事情。
例如,“十二五”期間的“車輛捆綁電池”上目錄制度,給車企新產品上市帶來的影響問題。
不可置疑的是“十三五”期間,動力電池技術和成本會有顯著變化。車企為提高續航里程和降低成本,將會不斷選擇性價比更好的動力電池配套,這將是車企新產品的新常態。
筆者擔憂,這種在車企的車輛產品沒有變,動力電池外形尺寸、電壓等級、通訊信息連接沒有變,只是電池箱內電芯品牌、型號規格和容量變化,就需要企業“耗時數個月,耗錢數百萬”從新上目錄的制度,會影響車企選用“技術進步和成本低”電池的積極性。
如何完善新車型上目錄的制度問題,鼓勵整車企業技術創新與降低成本,也是需要國家相關部門在“十三五”內要盡快完善的事情。
再例如,部分城市政府對《指導意見》中: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礎設施”的定義理解不深刻,對其與水、電、氣、道路、信息網絡等城市基礎設施地位等同的重視不夠,勢必會出現其建設用地難落實的問題。
充換電基礎設施不能懸在天上,必須落地。因此,對于城市充電樁及獨立充換電站建設用地這個難點,需要省市政府部門在2016年內,緊急出臺具體的配套落地政策支持。單靠充換電網絡建設運營企業無序建設,會在“十三五”后期給城市政府“秀出”一個難以規范的“混亂”攤子。
八憂:政府是否有掌控“產業創新”全局的預案問題
由于電動汽車商業推廣是一個系統工程的創新,因此,筆者的第八個方面擔憂的是:政府是否有掌控“產業創新”失敗的預案問題。在沒有成功模式借鑒的情況下,按創新產業的發展規律來判斷,“十三五”后期會出現二種結局:一是,技術進步+商業模式成功!二是,技術進步+商業模式失敗!
筆者擔憂:“十三五”電動汽車商業平臺的根底不牢,車輛市場銷量出現階段性虛高,五年后因電池再購+充電樁升級+配電改造三個“黃雀”出現,產業將出現斷崖式“滑鐵盧”。那時會引發“政府補貼+企業投資+發展時間”打水漂的風險。更重要的是,國家的發展戰略將會遭遇嚴重挫折。(謝子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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