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該案中,NTP公司訴黑莓手機侵權的專利為“整合既存電子郵件系統(網絡線系統,wireline systems)與廣播頻率(RF)無線通信網絡”的系統科技,通過該技術可讓手機用戶通過無線網絡接收電子郵件。
值得一提的是,NTP公司當時沒有任何員工,而且訴爭專利也非NTP公司直接發明。只不過,與電子郵件系統相關的五件美國專利后來都轉至NTP公司名下。
2000年,NTP公司向RIM公司發出警告信函,索取授權金,RIM公司沒有響應,隨后,2001年11月13日, NTP公司將RIM公司訴至法院,聲稱黑莓手機侵犯了其五項專利中的40個系統請求項和方法請求項。
案件審理過程中,針對14件請求是否構成侵權,曾進入陪審團審理環節。陪審團于2002年11月21日作出裁決,認定RIM公司構成侵權,應賠償約2300萬美金。但RIM公司不服,要求法院直接判決,法院于2003年8月5日作出判決,認定RIM公司侵權,需支付約5300萬賠償金。
對此,RIM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作出判決,部分維持地區法院判決。此后,RIM公司試圖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拒絕受理其案件。
專利訴訟期間,RIM公司也在通過申請專利無效試圖“釜底抽薪”。但在聯邦巡回上訴法院作出判決后,專利商標局才作出認定,認為該案系爭專利全部無效。而NTP公司明確表示不服,將對專利無效認定向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提起訴訟。
至此,黑莓手機已基本窮盡了所有法律救濟手段。迫不得已,RIM公司與NTP公司開始和解談判,并于2006年達成和解,最終的和解費用高達6.12億美金。包括:支付侵權的損害賠償費用和未來永久使用的許可費用。
應對:針對不同NPE應采取差別策略
在美國,包括蘋果、三星、HTC等在內的諸多知名企業,常常成為NPE機構發起的專利訴訟被告。
2015年2月25日,在Apple Watch以及新Macbook發布會前夕,蘋果被美國聯邦法院判決侵犯了Smartflash所擁有的三項專利,必須支付其5億多美元的賠償金。與此同時,這家名為Smartflash的NPE機構也將三星、谷歌(微博)、HTC起訴至法院。
顯然,小米、華為等國產手機進軍美國市場,面臨的最大訴訟壓力未必是來自同業競爭對手,而更多是NPE機構。那么,磨刀霍霍欲搶灘美國的小米、華為等,該如何應對來自NPE的“圍剿”?
一般來說,根據NPE的運作模式或訴求不同,可以分為三類:1)研究型NPE機構,主要以科研機構為主,一般不以盈利為目的,側重于科技創新,比如一些高校或科研院所;2)營利性NPE機構,主要通過許可授權或訴訟獲得收入,由于自己不從事商品生產,不擔心被訴也無專利交叉許可需求,比如高智公司,以及前文提到的BlueSpike、NTP、Smartflash等;3)聯盟型NPE機構,此類NPE相當于特定領域或行業的聯盟機構,通過匯集成員專利或購買專利,方便成員使用,比如美國專利公司RPX(Rational Patent Exchange)。
由于不同NPE機構的訴求不同,面對來自NPE機構發起的專利訴訟,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
首先,對于研究型NPE機構,應該加強合作。通過項目資助等方式,提早獲得一些前瞻性技術專利的許可授權;
其次,對于聯盟型NPE機構,可選擇性加入。則需要根據自身的專利積累情況,結合所處行業的特點,選擇加入一些NPE機構,通過支付少量的費用,獲得大量的專利授權許可使用。
最后,對于營利性NPE機構,則需多加小心。從市場競爭的角度,可以在適當的時候,通過投資或入股的方式,掌握一定的NPE機構資源,藉此可以遏制競爭對手。而一旦被此類機構起訴,則需要綜合考慮通過投資、談判、訴訟以及無效認定等手段,有效化解一些風險。
對于小米、華為等國產手機廠商來說,如果想好了要搶灘美國市場,也必須有全面的應對NPE機構策略,否則,稍有不慎,就可能為名所累,成為各路NPE機構爭相起訴的對象,而一旦陷入訴訟泥潭中,漫長的訴訟周期以及高額的賠償費用,都有可能把自己拖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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