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并不進行政策層面的討論,而是旨在通過對世界各國低速電動車車身安全技術的動向分析,為中國低速電動車的車身安全探索新的道路。

當前低速電動車的安全性能飽受質疑,也是行業發展面臨的重大難題,本文并不進行政策層面的討論,而是旨在通過對世界各國低速電動車車身安全技術的動向分析,為中國低速電動車的車身安全探索新的道路。

一、各國低速電動車的定義及標準

在美國,對低速電動車有明確的定義:LSV(全稱Low Speed Vehicle),意味低速行駛車輛,指的是最高設計速度低于56公里每小時、車輛總質量小于1135公斤的車輛,主要針對在相對封閉區內行駛的車輛。由這個定義我們不難發現,這個定義不僅限定于電動車,但在LSV定義下的車輛采用電驅動技術和有成本優勢的鉛酸動力電池逐漸成了主流,所以LSV也漸漸成了LSEV——低速電動車。

1. 美囯低速汽車的類別

車隊高爾夫車(Fleet Golf Car), 只在高爾夫球場中用,乘坐一個或多個乘員和攜帶打高爾夫球用具。 一般售于高爾夫球場。

私人高爾夫車(Personal Golf Car), 售于私人, 乘坐一個或多手個乘員和攜帶打高爾夫球用具, 它可以在公共道路上行駛, 往返高爾夫球場, 或做與打高爾夫球無關的事。

速度改進型高爾夫車(或稱增速高爾夫車, Speed Modified Golf Car), 在傳統高爾夫車上提高車速至32-40公里/小時或更高, 但同時增加安全設備。

鄰里電動汽車(或稱社區電動汽車, Neighborhood Electric Vehicle), 四輪電動汽車,最高車速不超過40公里/小時,這類車中有些外形像轎車,而不像高爾夫車。

低速汽車(Low Speed Vehicle) 四輪機動汽車, 最高車速高于32公里/小時, 但低于40公里/小時, 這類汽車包括鄰里電動汽車和速度改進型電動汽車。

2. 美囯低速汽車安全標準簡介

1998年美囯交通部國家交通安全管理局發布低速汽車安全標準:

聯邦機動汽車安全標準49 CFR PART 57   ( 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 )確認最高車速高于32公里/小時,但低于40公里/小時的機動汽車為一個新的機動汽車類別, 稱為低速汽車。它不同于高爾夫車,它的最高車速不高于32公里/小時, 一般是24公里/小時, 高爾夫車由另外一個《高爾夫車安全和性能要求標準》來規范, 也不同于最高車速高于40公里/小時的轎車, 它由轎車標準來規范。

制定這個標準的目的是:讓低速汽車能在一些公共道路上行駛時, 裝備最少的安全裝備, 達到安全行駛的目的。

每一輛低速汽車必需有的最低限度安全裝備包括:

前大燈(head lamp)

前,后轉向燈(front and rear turn signal lamps)

尾燈(tail lamps)

制動燈(stop lamps)

反光標識(reflex reflextors) 在汽車兩側,離車后端盡可能遠的地方,每側有一個紅色反光標識, 車后還要有一個。

后視鏡(Mirror) 在駕駛員側,外面裝備一個后視鏡, 此外, 在乘員側外靣或車內再裝一個后視鏡

駐車制動器(parking brake)

風擋(windshield) 可選裝AS-1 型或AS-5型

汽車認證號碼( 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安全帶組件( safety belt assembly) 可選裝I型或II型

歐洲:

據歐盟規定,輕型四輪機動車的空車質量不超過350千克(不包括動力電池重量),最高時速不超過45公里,電機最大連續額定功率不超過4千瓦;而重型四輪機動車的空車質量不超過400千克(不包括動力電池重量),電機最大連續額定功率不超過15千瓦(最高時速并沒有限制,有些達到了100km/h)。

[責任編輯:中國電池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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