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管理,規范行業發展,推動廢舊動力蓄電池資源化、規模化、高值化利用,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和《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工信部征求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規范條件及管理暫行辦法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公告〔2016〕6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號),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管理,規范行業發展,推動廢舊動力蓄電池資源化、規?;?、高值化利用,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和《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告。

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

一、總則

(一)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管理,規范行業和市場秩序,促進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產業規?;?、規范化、專業化發展,提高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水平,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 年)的通知》(國發〔2012〕22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5 號)的有關要求,制訂本規范條件。

(二)本規范條件中動力蓄電池是指為新能源汽車動力系統提供能量的蓄電池,主要包括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和鋰離子動力蓄電池。超級電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可參考本規范條件執行。

本規范條件中廢舊動力蓄電池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經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電性能無法保障新能源汽車正常行駛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動力蓄電池;2.報廢新能源汽車上的動力蓄電池;

3.經梯級利用后報廢的動力蓄電池;

4.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生產過程中報廢的動力蓄電池;5.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動力蓄電池。

以上廢舊動力蓄電池包括廢舊的蓄電池包、蓄電池模塊和單體蓄電池。

(三)本規范條件中綜合利用是指對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進行多層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過程,主要包括梯級利用、資源再生利用、原材料能量回收利用等;綜合回收率是指對廢舊動力蓄電池按一定生產程序回收的重要元素重量除以原動力蓄電池中對應元素重量的百分數。

二、企業布局與項目建設條件

(一)新建、改擴建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所在地區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等要求,其施工建設應有規范化設計要求。

(二)在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如居民聚集區、易燃易爆單位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新建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已在上述區域投產運營的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依法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規模、裝備和工藝

(一)新建、改擴建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年綜合利用能力應達到適度規模,土地使用手續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 15 年),廠區面積、作業場地面積應與企業綜合利用規模相適應。

(二)新建、改擴建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選擇生產自動化效率高、能耗指標先進、環保達標和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的生產設備設施。具備滿足耐腐蝕、堅固、防火、絕緣特性的專用分類收集儲存設施;具有安全防護工具、余能檢測、放電、機械化或自動化拆解、粉碎篩分、冶煉等綜合利用設備;并具備有毒有害氣體、廢水廢渣處理等環境保護設施,以及必備的安全消防設備等。以上設施設備需符合國家、行業相關規定要求,禁止使用高能耗、低效率的設施設備。

(三)新建、改擴建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采用節能、環保、清潔、高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技術及工藝。鼓勵綜合使用物理法和化學法,探索生物冶金法。

四、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

(一)資源綜合利用

基于廢舊動力蓄電池實際檢測情況及綜合利用技術現狀,企業應依據相關國家、行業標準,參考新能源汽車和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提供的拆卸、拆解技術信息,嚴格遵循先梯級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則,提高綜合利用水平。

1.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按照相關國家、行業標準進行廢舊動力蓄電池拆卸、儲存、拆解、檢測和再生利用等,并積極參與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標準體系的研究制定和實施工作。

2.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根據廢舊動力蓄電池的容量、充放電特性及安全性評估等實際情況綜合判斷是否滿足梯級利用相關要求,對符合要求的廢舊動力蓄電池分類重組利用,如用于 UPS 電源、移動基站等儲能備能領域,提高綜合利用經濟效益。

3.新建、改擴建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積極開展針對正負極材料、隔膜、電解液等的資源再生利用技術、設備、工藝的研發和應用,努力提高廢舊動力蓄電池中相關元素再生利用水平。其中,濕法冶煉條件下,鎳、鈷、錳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 98%;火法冶煉條件下,鎳、稀土的綜合回收率應不低于 97%。同時,應采取措施確保廢舊動力蓄電池中的有色金屬、石墨、塑料、橡膠、隔膜、電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均得到合理回收和處理,不得將其擅自丟棄、傾倒、焚燒與填埋。

(二)能源消耗

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加強對運輸、拆卸、儲存、拆解、檢測、利用等各環節的能耗管控,努力降低綜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勵企業采用先進適用的節能技術工藝及裝備。

[責任編輯:陳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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