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環境保護要求 (一)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制度規定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通過 ISO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具備

五、環境保護要求

(一)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制度規定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義務,通過 ISO 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具備完善的環境管理保障體系:

1.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貯存設施的建設、管理應根據廢物的危險性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

2.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運輸過程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盡量保證其電池結構完整,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絕緣、隔熱等安全保障措施,并制定應急預案。

3.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在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殘余物(包括廢料、廢氣、廢水、廢渣等)應妥善管理和無害化處理,無相應處置能力的,應按國家有關要求交有相關資質的企業進行集中處理。4.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具有廢水、廢氣、工業固廢環保收集處理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并保證其正常使用。鼓勵企業安裝重金屬及廢氣處理在線監測裝置。

5.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要求。

6.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要求,具體標準應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類別執行。

7.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在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應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進行管理,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

(二)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按照《清潔生產促進法》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三)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設有專職環保管理人員和完善的安全環保制度,建立環境保護監測制度,具有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事件應急設施和處理預案。

六、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

(一)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設立專門的質量管理部門和專職質量管理人員,構建完善的質量管理制度,編制崗位操作守則和工作流程,明確人員崗位職責和工作權限,保障檢驗數據完整,并配備經檢定合格、符合使用期限的相應檢驗、檢測設備。

(二)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在產品質量方面制訂實施不低于國家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并通過 ISO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三)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建立完整的可追溯體系,包括且不限于廢舊動力蓄電池來源、主要參數(類型、容量、產品編碼等)、拆解檢測、綜合利用及產品流向等內容,實施信息化生產管理,建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數據庫,提高企業信息化管理和技術水平。

(四)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建立職業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及職工教育檔案,工程技術人員、生產工人應定期接受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七、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

(一)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對作業環境的粉塵、噪聲等進行有效治理,達到國家衛生標準,配備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消防設備和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按規定限期達標。

(二)新建、改擴建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企業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應依法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驗收。

(三)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作業環境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四)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體系,建立職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檢查制度,鼓勵通過 ISO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五)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和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確保在規定的期限內達標。

(六)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的用工制度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

八、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

(二)本規范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自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適時進行修訂。

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管理,依據《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行業規范條件》(以下簡稱《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類型新能源汽車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委托相關專業機構負責協助做好公告管理相關工作,企業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

第二章 申請和核實

第四條 申請符合《規范條件》公告的廢舊動力蓄電池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規范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責任編輯:陳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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