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確對動力蓄電池企業的管理方式和范圍
1.根據《規范條件》的制定原則和思路,明確對符合本規范條件的汽車動力蓄電池企業實行公告管理,企業按自愿原則進行申請。
2. 考慮與國內現有新能源汽車相關政策的連貫性和一致性,結合國際汽車動力蓄電池的實際應用現狀和趨勢,《規范條件》中規定的汽車動力蓄電池,包括鋰離子電池、鎳氫電池和超級電容器等,明確不包含鉛酸類蓄電池。
3. 考慮汽車動力蓄電池產品的特殊性,規范條件對單體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和動力蓄電池系統生產企業動力蓄電池分別提出進入公告的條件和要求。
(二)明確對進入公告企業的條件和要求
為達到規范汽車動力蓄電池產業發展的目的,對申請進入公告的企業應具備的能力條件提出了明確要求,除政策符合性之外,還包括:
1. 考慮企業規模化發展和落實國家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的要求,《規范條件》對企業產能提出了量化的要求,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單體企業年產能力不得低于2億瓦時,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單體企業年產能力不得低于1千萬瓦時,超級電容器單體企業年產能力不得低于5百萬瓦時。系統企業年產能力不得低于10000套或2億瓦時。生產多種類型的動力蓄電池單體企業、系統企業,其年產能力需分別滿足上述要求。
2. 考慮動力蓄電池產品一致性和企業質量保證能力的要求,《規范條件》對企業關鍵工藝過程的自動化生產能力和相應檢測能力提出了要求,單體企業應具有電極制備、電芯裝配、化成等工藝過程的生產設備設施,應至少具有電極制備、疊片/卷繞、裝配、注液、化成等關鍵工藝過程的自動化生產能力和在線檢測能力,并具有單體電池分選等保證生產一致性的能力;系統企業應具有適合批量生產的動力蓄電池系統裝配流水線和規范化的工藝流程,至少具有焊接或連接等成組關鍵工藝過程的自動化生產能力和相應的檢測能力。
3. 為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規范條件》對企業研發機構、人員、設計規范文件體系和具體的設計研發能力提出了要求,企業應建立產品設計研發機構,應配備占企業員工總數比例不得少于10%或總數不得少于100人的研究開發人員,應建立與汽車研發相適應的產品設計開發流程和技術管理體系,建立汽車動力蓄電池產品設計規范,建立產品開發信息數據庫。
4. 為保證企業產品的安全性和一致性,《規范條件》對企業產品和質量保證能力提出了要求,企業應通過TS16949質量體系認證,應建立從原材料、部件到成品出廠完整的檢驗和可追溯體系。
5. 為推動新能源汽車市場的形成和發展,對動力蓄電池產品提供質量保證等售后服務,《規范條件》要求企業應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會同汽車整車企業研究制定可操作的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再利用的方案。
(三)明確進入公告的流程監督管理要求
《規范條件》明確了企業申報、省(市)地方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初審、工業和信息化部終審的工作流程,并要求企業每年提交報告,建立企業年度發展情況公示制度。《規范條件》明確對公告內的企業實施動態管理,將抽查有問題企業的公告資格。《規范條件》也明確規定列入公告的企業名單將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
五、其他
汽車動力蓄電池產業正處于快速發展期,技術進步很快,新技術新體系電池也將不斷出現。為適應這種發展形勢,《規范條件》規定了未列入現有產品分類類型的動力蓄電池生產企業參照本規范條件執行,并將根據產業和技術發展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為理順汽車動力蓄電池和其他鋰離子電池關系,與工業和信息化即將發布的《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相協調,《規范條件》提出“汽車用鋰離子動力電池以外的其他類型鋰離子電池有關規范要求,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執行”;《鋰離子電池行業規范條件》說明“汽車用鋰離子動力電池按照《汽車動力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執行”,以避免兩個規范條件均涉及汽車動力蓄電池造成的企業重復申報等問題。負責制定兩個規范條件的裝備工業司和電子司也明確,不干涉企業按兩個規范條件同時申請公告的自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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