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池一旦銷售出去以后,所有權屬于消費者而不屬于制造商,由制造商來為已經不屬于自己的產品支付回收費用,不符合市場規律。

哈爾濱工業大學胡信國教授

日前,有消息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正在討論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支付廢電池回收基金方案,即由生產企業支付回收基金補貼再生鉛企業,提高再生鉛企業采購廢電池貨源能力。

對此,哈爾濱工業大學胡信國教授表示,“廢舊電池回收基金”的設立并不合理。根據國外的成功經驗,由消費者支付廢電池的回收費用,可以更好地保證電池回收。因為,電池一旦銷售出去以后,所有權屬于消費者而不屬于制造商,由制造商來為已經不屬于自己的產品支付回收費用,不符合市場規律。

[責任編輯:趙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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