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目標通過開展試點工作,引導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產業生態的迭代優化。

兩部門:擬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

據工信部網站11月2日發布的消息,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公安部組織起草了《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顯示,在全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工作基礎上,工信部、公安部遴選符合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具備量產條件的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開展準入試點。對通過準入試點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在試點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

征求意見稿明確,目標通過開展試點工作,引導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產業生態的迭代優化。基于試點實證積累管理經驗,支撐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修訂,推進健全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準入管理體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征求意見稿要求,試點依托具備政策保障、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等條件的城市開展,申報城市應為地級以上城市(含直轄市下轄區)。由擬申報試點城市主管部門牽頭,聯合擬申報試點的汽車生產企業、使用主體組成聯合體,自愿申報。

試點城市應當具備支持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的地方性法規或管理政策、組織協調機制等政策保障條件;具備與申報試點的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設計運行條件和道路交通管理實際相適應的公共道路、交通基礎設施、通信基礎設施、高精度地圖等必要的基礎設施條件,試點道路的交通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具備良好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基礎、省級或市級智能網聯汽車安全監測平臺、汽車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能力、安全隱患和突發事件處置能力等安全管理條件。

試點汽車生產企業應當是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的汽車整車生產企業,具備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產品的設計驗證能力;具備汽車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軟件升級、風險與突發事件等安全保障能力;具備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安全監測服務企業平臺,可對試點車輛的安全狀態進行監測,并建立報告機制;具備用戶告知機制。

試點產品應當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等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要求,符合功能安全、預期功能安全、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等產品過程保障要求,符合模擬仿真、封閉場地、實際道路、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軟件升級、數據記錄等測試要求。通過產品過程保障和測試,確保試點產品符合自動駕駛功能產品技術要求和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相關通行規定,保障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過程中的安全性。

試點使用主體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設置試點車輛運行安全保障機構,建立運行安全保障、風險與突發事件管理制度,具備試點車輛運行安全監測平臺,配備與試點車輛運行管理相匹配的管理人員及運行安全保障人員,對試點車輛運行安全、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具備全流程保障能力,對試點車輛上路通行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

附件:關于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pdf

[責任編輯: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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