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6月7日,2016年度已將近過半,我國共有8省13市出臺了新能源汽車地方補貼標準,覆蓋江蘇、海南、山西、河北、貴州、河南、內蒙古、廣西8個省及自治區,北京、上海、深圳、哈爾濱、西安、海口、石家莊、長春、武漢、貴陽、無錫、青海13個城市。在這些城市中,除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無錫市和青海市以外,其他城市都屬于2013-2015階段我國分兩批發布的88個新能源汽車推廣試點城市,同時,這也意味著此前被確定為新能源汽車推廣試點的城市中有77個城市未出臺過相關地方補貼標準。

近半年以來,各地陸續發布了一些列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及地方補貼政策,在本文中,筆者以具體發布補貼標準為實,沒有把發布推廣計劃的城市列入其中。因為,即使有推廣計劃,而沒有具體的補貼標準和執行規范,企業和消費者依然無所依據,進行新能源汽車買賣。
在已經發布的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中,河南和內蒙古僅發布了新能源客車的補貼標準。大部分城市采取了與中央1:1的標準進行補貼;貴州、青海、石家莊則按照與中央1:0.5進行補貼;海口按照與中央1:0.6進行補貼;貴州和無錫則按照與本省1:1比例進行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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