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株政辦發 〔2014〕1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云龍示范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事業單位:
《株洲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0月12日
株洲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12-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2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14〕50號)文件精神,大力促進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及產業發展,加速推進節能減排和兩型社會建設,制訂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突出重點”,以株洲市城區為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縣市重點在公交車、公用車、公務車等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新能源汽車。在推廣應用中遵循以下原則:
1.突出重點地區。以天元區、蘆淞區、石峰區、荷塘區、云龍示范區為重點推廣地區,鼓勵各縣市積極推廣。
2.突出重點領域。重點在公交車、公用車(出租車、環衛車、郵政車、物流配送車等)、公務車等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新能源汽車,并積極引導社會車輛的推廣應用。
3.鼓勵市場化運作。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新能源汽車推廣,在充電網絡建設、出租車運營、公務車租賃等方面采取市場化運作。
二、全面完成推廣應用目標和任務
4.總的目標任務。2013-2015年,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目標任務為1035輛,其中公交車不少于300輛、出租車200輛、其他(公務車、公用車、私人購車等)535輛。推廣應用的車輛中外地品牌數量不得低于30%,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務、公用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
5.2014年和2015年目標任務。2014年推廣任務為255輛,2015年推廣任務為780輛(附件3)。
三、落實財政補貼政策
6.明確補貼范圍。對全市范圍內購買符合國家補貼條件和國家政策確定的車型,給予相應財政補貼。
7.明確補貼標準。按照“省市共擔、以市為主”的原則,市級負擔補貼金額的70%,省級負擔30%,省內補貼按照國家補助1:1給予補貼(公務車除外)。市本級公務車補貼標準為按照國家標準由市本級給予補貼,中央財政和市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購車市場價格的60%。五縣市推廣使用混合動力公交大巴,可參照省補貼政策由各縣市進行補貼。
8.明確補貼期限。與國家政策保持一致,現行補貼政策明確執行到2015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后,將根據國家政策研究制定新的補貼政策。
四、加強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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